首先,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>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(以下简称“《司法解释二》”)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,导致公司财产贬值、流失、毁损或者灭失,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;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公司主要财产、账册、重要文件等灭失,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据此,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,放任公司不予注销,导致公司财产编制、流失等情形,股东应当在因拖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,一旦拖延清算造成无法清算的,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其次,可能存在吊销营业执照风险。
吊销营业执照即是公司办理注销的事由之一,也是公司不及时启动注销程序的风险之一。如果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出现解散事由,却放任不办理注销登记,抱着让公司“自生自灭”的心态,不仅不能促进公司顺利注销,还可能额外产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,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,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”